正式合同未包含试用期时间合法吗?我,我是2016年7月10号正式上班,并签订一月的试用期合同到8月10日后又同公司签订了一份正式合同,期限一年,从8月10日到2017年8月9日止。请问我到2017年7月15曰想离职,须向公司提出申请吗?(合同规定乙方离职须提前一月交辞职申请)
2024-11-24 02:2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7月1日起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试用期的问题,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你的案例中,虽然你在2016年7月10日正式入职并签订了为期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但该试用期并未超出国务院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的“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规定。 如果你希望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即可。因此,你可以选择在2017年7月15日前提出离职申请,并且无需事先征得公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