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公司应该在2015年12.31号合同到期后,应该与我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但公司只愿意签固定期合同,到2017年3.16公司以调岗本人不同意,算旷工后公司说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现在可以要求公司,补偿没有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二倍补偿金吗?如果可以能补多少个月,(在深圳)谢谢您的解答。
2024-09-19 19:47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你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二)、(三)、(四)项,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至于具体的计算方法和金额,建议你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他们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给出更准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