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公司做电话销售,已经做了三个多月了,没有签劳动合同,因为和公司主管不合所以提出辞职,公司主管也同意了,但是她说必须把我之前打电话的意向客户交给她,否则就不发工资,如果不交给她算是给公司造成损失吗,这是合法的吗
2024-10-18 10:15您的问题涉及到劳动关系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您在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并且公司应当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福利。 至于是否需要将之前的意向客户转交给主管,这取决于公司的具体规定以及您的个人意愿。如果公司有明确的要求或政策,那么您可能需要遵守。然而,如果公司在没有与您协商的情况下就要求您完成这个任务,这可能会被视为强迫劳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您也可以考虑收集证据证明公司的行为不合规,并寻求法律顾问的帮助来解决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