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工厂普通职工。是倒班制。一月一倒。公司用的是综合工时记时制。每天工作12小时,算10.5小时的有效工作时间,我听说综合工时记时加班不能超过36小时。以前公司是上4休2,前段时间该成上4休1了。这样合法吗
2024-11-25 21:59首先,您作为一名工厂普通职工,您的劳动权益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 关于综合工时记时制和加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记时制,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进行安排,那么在符合加班条件的情况下,确实可能有超出36小时的加班时间限制。但具体是否符合上述规定的详细情况还需要考虑实际的工作量、休息日的安排等多方面因素。 此外,如果您认为公司的安排不合理或者存在其他争议,建议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与公司管理层沟通,表达自己的不满; 联系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及处理方式; 参加集体协商或调解组织,寻求第三方帮助解决问题。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