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10号工作。8000左右。违法解除
2025-03-31 08:52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您在去年10月10日开始工作,并且每月收入为8000元。如果您认为自己不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种,建议您先了解自己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这些条件,然后考虑是否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如果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中的一些问题,您可以寻求法律帮助,例如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同时,为了保护您的权益,请确保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都保留好,以便在必要时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