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5年5月到该公司工作,由于种种原因于2017年1月辞职,期间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于辞职后要求劳动仲裁,主张该公司补偿2015年6月到2016年5月的双倍工资,并主张该公司补偿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还有工服扣除钱800多,最后仲裁庭支持了赔偿工服费,其他两项不予以支持,请问哪里出问题了吗?还是主张权利不对?
2024-08-28 22:18关于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劳动。如果您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支付时间,则必须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在您的案例中,您未遵循上述法律规定,而是通过劳动仲裁来主张双倍工资和补缴社保等权益。因此,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未能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仲裁程序可能存在一定的限制性条件或不足之处; 在处理争议时缺乏有效的证据支撑或谈判技巧。 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建议您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自己合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