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九月十八号入职,公司口头约定一万元一月,但签劳动合同是南昌最低工资,次月十五号也并没有发我工资,并一直拖欠,十月十九号离职,公司总经理,人事批准。可是以未完成离职手续,只有发放两千块工资,并且暂缓发放。我是否能要回工资?
2025-02-15 12:56您在9月18日入职后,公司口头承诺的薪酬为每月一万元,而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显示的薪资标准仅为南昌市最低工资水平。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同中的规定支付您应得的工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即使双方口头协议的工资高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也应该按照实际支付给您的工资来计算加班费等其他费用。 关于您提出的要求被驳回的情况,建议您保留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证明、工资单等,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申诉或提起诉讼。同时,如果可能的话,可以寻求第三方调解机构的帮助,以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