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劳动合同里的是一个月试用期,但后面签名的位置用笔手写补了试用期三个用,哪个有效? 还有劳动合同里劳动报酬写的是实行标准工作时八小时,工资为6000/月,没有写明试用期也是6000/月,但口头说了,这样的话试用期6000/月有效吗? 请回答是否有效?
2025-03-19 02:19您好!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关于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和劳动报酬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疑问。在实践中,合同的有效性通常取决于其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对于试用期的问题,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个试用期,并且该试用期也得到了双方的书面确认,那么这个约定将被视为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后来在合同上补充签写了“试用期”字样,也不影响原试用期条款的效力。 至于劳动报酬的问题,虽然口头承诺了实行标准工作时间下的六千元月薪,但这并不意味着口头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为了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建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详细规定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和薪酬等关键条款,并尽量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 总之,针对您的具体情形,我建议您与相关方沟通协商,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