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所私立幼儿园上班,刚去就让我交了500块押金,签了一年合同,一年后又签了2年,签合同的时候院长说中途要走提前一个月跟她说就可以了,然后我才签了合同,现在一共做了一年半左右,因为我每天早上6点就得起床接孩子挺累的,我一个月工资才800,吃饭车费都不够,然后我要求涨工资,她不给我涨工资,然后我前两个月就跟她说我要辞职,现在我要走,她不让我走,说她现在还没找到新的老师,说这是违约。可是我的确是提前一个月跟她说了辞职,找不到人不是我的责任,这是我违约吗?
2025-03-19 12:23尊敬的用户, 根据您的描述,您与该私立幼儿园签订的合同中可能包含了关于提前离职的相关条款。这些条款通常会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员工无法胜任工作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雇主有权要求员工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然而,如果员工没有违反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并且按照约定提供了足够的通知(如您提到的“一个月前”),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认为没有违约。此外,如果您已经提供了合理的理由,例如因为工作的性质不适合您或者由于个人原因需要离开,这也可以被视为一种合理的情况。 因此,建议您首先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中的具体条款,以确定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果存在违约,您可以尝试与雇主协商解决,寻求赔偿或其他解决方案。同时,确保保留所有相关文件和记录,以便在未来需要的情况下能够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后,请记住,保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生活中。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