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5日在一家药店上班,2017年8月至2017年11月每个月在资里扣500元,扣4个月共2000押金,我是2018年2月5日不上的,然后有1月份工资1800和2月份4个班240元,和2000元押金2000.一共4040元,他家的药店装修改为医院,所以药店不开了,剩的药她用我工资和押金扣,不给我我,4040元.请问律师合不合法律?
2025-07-03 21:15您好。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您提到的“不给工资”、“扣除押金”的行为如果构成违法,则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要求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建议您先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明、考勤记录等,以便于维权时使用。 同时,考虑到您已经离职,若要追究对方的责任,应尽快采取行动,避免时间过长导致权益受损。希望上述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有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