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7年10月21号入职岳阳市、平江县、伍市镇工业园、方正达厂,三个月实习期,由于家里小孩没人辅导学习,自身上夜班不习惯,引起鼻炎至今一个月不见好转,于2017年11月6号提交辞职报告,主管未批,真拨打12333四次反馈,没得到有效帮助,这2017年12月15日转夜班,没去上班,能否追讨回全部工资?
2025-04-01 09:28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有权要求公司支付您的剩余工资。此外,如果您的工作期间有加班的情况,公司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方式不满,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仲裁。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