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者不知道来物,这种说法合法吗?事情是这样的:某公司拖欠工人工资600多万,工人们推存三个工人为代表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代理诉讼合同,律师事务所派xx律师做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最终,法院经三个工人代表同意后,裁定将公司所有财产以600万的价值给工人们抵偿债务。而律呖却与三个代勾结,以200万的价钱买走了价值600万的财产。工人们不服,又推荐新的代表找事务所讨说法,事劣所的主任对新代表们说:这笔财产是以前的三人代志卖给我们律师的,与我们没有关系,我们没有违法,因为“买者不知盗来物"。请问:这个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的说法合法吗?作为600万财产的所有者一一公司的全部工人,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2025-04-10 20:42在您的情况下,律师事务所在购买了属于欠债方公司财产时,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能发现该财产为被拖欠的工资款。因此,律师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是指通过交易获得动产或权利可以发生转移,不受原所有人占有与否以及是否支付价金的影响。但在本案例中,由于律师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其购买的财产并非合法所得,故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因此无法实现善意取得。 对于欠债方公司的全体工人而言,他们有权要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退还购买的财产,或者按照公平原则赔偿损失。同时,他们还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买卖行为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买卖行为等。 总之,在任何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不得从事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