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和我媳妇在湘潭某个体上班,2018年6月离开,2016年8月开始上班,工资每人每月6000元,2018年1月份至6月份工资没有发,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媳妇是公司会计,工资公司财务软件里有。请问我怎么能讨回工资?需不需要我们去湘潭,我们现在在辽宁有点远。
2026-01-14 18:0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因解除劳动合同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您可以先与单位协商解决此事,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您需要帮助处理相关事宜,请联系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