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东海钢铁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因向公司主管领导反映分厂班组长乱罚款问题,被分厂强行退回人事部,事前并未告知本人,而公司人事部不能安排新工作,造成员工不能上班,请问公司的做法违反劳动法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2025-12-21 09:2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因此,你有权要求公司按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