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外商独资企业分公司工会主席工作6年整,工会法人资格到2020年11月份,因分公司撤销,因为税务清算关系营业执照一直没有注销,我是分公司最后一个留守人员,一年前我本应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人事让我签订了一年期合同,到2018年11月份合同到期。现在合同到期人事跟我谈赔偿,按劳动法给我N+1赔偿,如果我不同意,可否以第三次签订一年期合同违法提起劳动仲裁,我要主张2N赔偿是否有胜算的把握?我还有2年半退休,在仲裁期间公司是否正常支付工资和正常缴纳五险一金?
2026-01-07 00:03根据您的情况,您作为外商独资企业分公司的工会主席,已经工作了六年,并且在2020年11月时,工会法人资格仍未注销。由于分公司被撤销,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关于赔偿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您的情况下,您可以要求按照工作年限进行赔偿,即N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赔偿方式仅适用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不适用于劳动合同到期的情形。 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虽然您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2020年11月之前,该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完毕,因此存在可能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 对于工资和社保问题,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获得相应的待遇,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 与原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在仲裁过程中,您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律师代表您进行辩护,以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操作需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最后,强烈建议您在处理此类事务时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