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在上海工作受工伤最后签定九级,2008年工作调到西安公司工作,现在在西安离职如何赔偿。
20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在2007年上海工作时受工伤并签定九级伤残待遇,2008年调至西安工作,如果在西安期间未与西安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没有约定试用期,则西安公司应承担2008年至2013年的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如果双方有书面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西安公司在2008年-2013年间每月多付给您的工资为。(全年工资总额÷12)×2=4666元。另外您在西安工作期间的医疗费由西安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