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用工单位工作四个月未签合同,公司说我们属于劳动派遣公司,但劳动派遣公司也未与本人签订合同,本人从不知劳动派遣公司,也没见过。今天去劳动局仲裁告的是用工单位不与本人签订劳务合同!如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有什么协议影不影响裁决?还有我应该告用工单位,还是告劳务派遣公司?我的证据都是指向用工单位。
10天前在您所述的情况下,如果您认为自己是被雇佣而非作为劳动力被派遣的,那么您的主张可能涉及两个主体的责任。一是用工单位,二是劳务派遣公司(如果存在的话)。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虽然您没有直接接触过劳务派遣公司,但如果确实存在劳动派遣关系,您有权要求用工单位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等福利待遇。如果存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至于是否影响裁决,这取决于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一般来说,只要您的主张能够证明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即使劳动派遣公司未与您签订合同,也可能对您的权益产生影响。此外,如果您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您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可能会使得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减轻或消除。 关于应该起诉谁的问题,建议您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您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您是否愿意将劳动关系归属于某个特定的主体(如用工单位)。 你希望由哪个主体来承担责任。 最终决定权在于您,您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或者两者中的任何一个提起诉讼。不过,在提出诉讼之前,请务必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