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3年七月份累记交够了120个月的社保,应该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十天年假制度,但是公司到2017年才让我休十天年假,2017年以前都是五天年假,。和人事部门询问说必须在本公司工作满十一个整年,十二年的时候才可以休十天年假。请问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我可不可以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谢谢!
4天前您的问题涉及到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您提到的公司规定似乎与法律规定相冲突。 关于年假制度,根据《劳动法》第45条。“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即使您在2013年已累计缴纳120个月的社会保险,但如果您没有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那么您可能无法享受到规定的年假待遇。 至于您提出的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公司确实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且该行为给您造成了损害,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建议您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取更详细的法律意见。 请注意,以上解答是基于一般性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具体的法律适用还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