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暑期工,在一家川菜酒楼上班,应聘工作的时候,老板问我能干到几月份,我说大概八月底,他说你要说到就能做到,别到时候干几天走了,那我可是不结工资的,我答应了。现在上了大概有一个月的班,期间因为各种原因,请假三天。当时说在八月份要请一次假,要回老家报志愿,老板也答应了。结果现在因为报志愿事物繁多,所以要提前走,老板说是要么给我批两天假,要么工资按百分之六十结。他这种行为合法吗,要怎样才能结所有的工资?
28天前首先,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劳动合同可能没有明确说明关于请假的规定,也没有提到您需要在特定日期之前完成工作。因此,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您有权要求按照您最初同意的工作时间结束。 其次,根据《劳动法》第36条,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并且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您认为自己已经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期限并有权获得完整的工资,您可以直接向雇主提出离职和结算工资的要求。 然而,如果您的雇主坚持要求您提供额外的假期或者只支付剩余工资的一半,这可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与雇主进行沟通,表达自己的立场,并寻求解决办法。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建议您先与雇主沟通,了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然后再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同时,确保保留所有相关证据,以便将来处理任何争议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