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家住南宁,本是广西某公司派往湖南永州办事处的销售经理,我在2017年12月29日产下二胎后,开始休为期158天的产假。产假结束后,公司说湖南没有经理岗位,给我两条选择:1、回湖南做主管,2、调回南宁做主管。我把我的想法给了公司:1、我不想调回南宁,2、我做了十几年销售,不想再做销售了,想让公司安排一个职能岗位。但公司说没有职能岗位给我,如果安排了不接受,就要和我解除合同。我想请问,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了17年,平时也交失业保险,公司有权利解除合同吗(我在6月底曾一时冲动在oa上写了辞职报告,但没有手写签名)。
28天前您好,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以及依法享受寒暑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产假结束后,即使公司认为没有合适的职位给您,也不能随意解除您的劳动合同。建议您与公司沟通,说明您的情况,并寻求解决办法。同时,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