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公司拖欠工资两月有余,我与2018年8月16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和经济赔偿金,提出于8月19日正式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回复说工资可以发,经济补偿没有。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的话,我在8月19日还用不用填写离职表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在19号不办理离职属于违法吗?顺便说明一下8月17日,我已经像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请帮忙解答
29天前在您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您有权在收到公司的通知后立即辞职并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因此,在8月19日之前,您可以直接填写离职表并向公司提交辞职申请。 关于是否需要填写离职表的问题,一般来说,如果您已经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那么您就不需要再填写离职表。然而,为了确保您能够获得应得的权利,建议您仍然准备一份离职表以备不时之需。 至于您提到的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规定,公司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剩余的全部工资,并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因此,即使公司声称工资可以发放,但如果没有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可能构成违约行为。 至于您提到了8月17日已经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这通常意味着您已经在合理的时间内采取了行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总的来说,建议您尽快收集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记录等,并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同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是最重要的,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