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要求员工从青浦到奉贤或者去上海的其他任何地方进行会议,但是路费自理,不予以报销,请问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2025-03-28 10:23你好!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次,根据《上海市职工工资支付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应实行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制度,并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因此,公司要求员工自行承担往返交通费用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员工不满和投诉,影响公司的声誉和管理效率。 建议公司重新考虑是否需要对员工进行交通补贴或其他方式提供便利,以便于更好地管理和激励员工。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