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被用人单位退回派遣公司,继续找的工作比原单位的待遇低怎么办?
2024-10-06 1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该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了“因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如果派遣工因为原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而被派遣公司退回,并且新工作与原单位相比待遇更低,则可以要求派遣公司按照原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建议派遣工先收集好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离职通知书、工资单等,然后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维权。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或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