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系县建筑公司职工,1981年接班,直1993年失业,公司不承认下岗。2017年,职工54周岁,公司通知补交个人养老保险金3.4万,和个人与公司的滞纳金6万,公司以因个人未交养老金导致公司未交的原因要求个人承担所有滞纳金合理嘛?
2025-12-16 02:3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企业应为员工依法缴纳养老保险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例中,职工在1981年至1993年间一直工作于一家建筑公司,直到1993年才失业。在此期间,该建筑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是否确实存在欠缴或少缴养老保险的情况需要进行核实。如果属实,那么企业在履行法定义务的同时,也应对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承担责任。 关于职工的个人养老保险金和滞纳金的问题,法律规定职工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公司作为雇主,应当代扣代缴职工的这部分费用并按时足额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公司在上述期间内确实未能及时缴纳,那么职工个人有权利向公司追讨其应缴纳的部分。 综上所述,鉴于此案例中的具体情况,建议职工首先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企业的欠缴情况,并通过合法途径(如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滞纳金问题,职工也可以考虑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协商处理,争取获得合理的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