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一下,我在公司是干销售工作的,因为公司原因要裁员,他们故意刁难我,让我去干装卸工,我说干不了,就不去上班了,像我这种情况可以申请仲裁吗?要求公司给我经济补偿
2025-08-04 22:0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在您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已经提前通知工会并听取了意见,且未达到法定的裁减人员条件,那么您有权拒绝执行公司的安排。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分别对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建议您尽快与公司沟通,明确您的权利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