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工作17年,因为我外面债务较大,借了公司十几万元钱,今年公司安排待岗,发每月生活费1500元,,合法吗?
28天前你好!根据《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所提到的情况中,你的行为确实已经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且可能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另外,《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如果你们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情形,则用人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相关手续,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如果你对公司的处理决定不满,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如果协商和调解无效,你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诉讼。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