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6年7月9日入职前单位任职平面设计师。2017年1月单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17年6月26日,企划部文员辞职,单位领导让我接替文员的所有工作。因入职时是平面设计师,并单位说工作量很少,薪金比同行业底许多;现单位强制把工作给我如果不同意就必须离职。我没有同意,27日领导再次找我,问我不同意就要离职,并要求我交接工作。7月2日,签订离职手续,经我争取才同意辞退。我想问一下,该单位按劳动法应该给我那些赔偿呢?谢谢
2024-11-24 09:16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合同是在2016年7月9日签订的,这意味着您在入职后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试用期期限(通常为3个月),因此您的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如果您在2017年7月2日前被解雇,那么您有权获得至少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此外,您还有权获得额外的赔偿金,具体数额取决于您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存在加班费未支付、是否受到性骚扰等。 由于您没有接受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您在处理此事件时保持冷静,收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在仲裁过程中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