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甲月初开始工作,工作十天,第十一天提出要辞职,急着去面试另一家公司,当时未按合同提前30日提出离职申请,用人单位因其能力有限,无法完成公司交予其的任务,同意甲去面试新工作,离开时未提起有关自己工资事宜,时隔一个月后问用人单位何时支付她10日的工资,请问用人单位要付工资给甲么?
2025-05-13 22:1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员工甲在第十一天提出辞职,并且用人单位同意其去面试新工作,则甲已经合法地履行了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 然而,在此之后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即提前三日)向甲支付工资,这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因此,尽管甲已达到法定的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用人单位仍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其在离职前10天的工资,以及因未按时支付而产生的相应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上述款项,甲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