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在某单位任职,单人没有跟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交社保,工资口头约定每月4000元。离职时找单位开了工资欠条,共欠工资7580元,约定于2018年1冃31日前支付。现在公司随意将欠我工资减成共欠4500元,并约定2017年12月30曰支付。请问:我能不能主张公司支付余下工资,能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
2025-04-13 03: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剩余的工资,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并按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如未及时支付工资的双倍工资)。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遭受了歧视或其他不公平待遇,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建议您先与单位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采取上述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