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1日合同到期,2018年1月2日公司让我补签了劳动合同,请问这样我能向公司追讨赔偿吗?
2025-04-20 03:30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的情况属于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即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起至已过一年不满两年的按两个月计算;满二年的按半年计算;每超过一年增加一个半月的工作时间折算为一个月的工资。 另外,你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