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有经济纠纷:1.实发工资少于合同上签订的工资;2.未购买社保;3.国家法定假日上班没有经济补偿;4.工作环境在室外未提供高温补贴;5.因为未购买社保每月从工资中扣除了人身意外险费用;6.合同上试用期为两个月,公司私自把试用期调整为三个月。请问以上问题哪些可以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补偿?因为已超过了劳动仲裁规定的一年期限,是否能直接进行法律诉讼要求进行补偿?
2025-06-04 18:56关于您所描述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您可以依法提出以下几种请求。 实发工资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况,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85条的规定,即劳动者主张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的标准计算赔偿金。 未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员工有权向企业追讨补缴和赔偿损失。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加班不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况,这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员工有权要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 工作环境条件不佳且未提供高温补贴的情况,若公司未遵守相关法规或政策,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要求经济补偿。 因为未购买社会保险每月扣除人身意外保险费用的情况,这是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员工有权要求公司返还该项费用。 对于您的情况,如果您已经超过了劳动仲裁规定的一年期限,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获得经济补偿。不过,在起诉前最好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纷争和成本增加。同时,建议详细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案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