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9月至17年8月在现单位工作。 2、12年9月至13年9月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13年10月至17年8月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3、单位缴纳了医疗养老保险和公积金。 4、于16年12月至17年8月每月无故克扣我的工资。 5、于17年8月,提前7天通知我被解聘了。 6、给我算了5万元左右的赔偿金, 7、我的应发工资是3360元, 请您看看我的权益受损多少?该怎么破?
2025-03-13 05:16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如下。 1、从12年9月至17年8月的工作期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2、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如果该行为持续存在,可能会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并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责任。 3、单位克扣工资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这种行为继续发生,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单位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情况属实,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建议您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明等,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投诉或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