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一下,员工的腿出了问题,整条腿肿的厉害,员工家长要带员工去看病,给老板请假,老板不批,由于看病,员工走了,发工资时老板给员工按旷工一天来算,去掉了员工的四天休假并处罚三天工资,这等于给员工7天的工资不发,请问这种规章制度合理吗 如果投诉到劳动局,这在劳动局的管辖范围里吗?
2025-02-06 16: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因此,你提到的情况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你认为你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建议及时与公司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并收集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邮件等,以便在必要时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同时,你可以将公司的行为提交至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该部门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请记住,合法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