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公司要搬迁外地,去年12月主管征求意见时我表示可以考虑去,但之后公司方面一直未有人与我详谈跟去的条件。现公司准备搬迁,我因家庭原因不想去外地了,故向公司提出不去。请问这种情况算我离职还是公司应给补偿?
6天前根据您的描述,您在去年12月已经表示愿意去外地工作,并且公司也同意了这个提议。然而,由于个人原因,您现在决定不再前往外地。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情况下会认为这是您主动要求离开公司的行为,因此可能不会被视为自动离职。 如果您坚持认为自己是被迫离开的(例如,因为家庭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那么可能会被认为属于“非自愿性”离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能会有义务给您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包括但不限于。 -经济补偿金; -基本工资; -公司提供的任何福利待遇等。 具体数额取决于当地的法律规定以及公司和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条款。如果公司在搬迁过程中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或无法提供足够的补偿,您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争议。 请注意,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及双方合同的具体规定进行分析。如果有进一步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获得最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