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不满30天离职这种情况作出定义吗?是否有急辞退这种情况,需克扣工资? 下图是公司发给我的,我于2月2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出离职通知,于2月8日以口头形式请假回家,事后公司不承认我的请假,也不让我办理离职手续。如今尚未收到1月工资。2月19日公司给了发了下图。
18天前根据我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对于不满30天(即3个工作日)的离职情况,一般情况下不会被认定为“即时解除”,而是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解雇。此外,如果公司在员工提出离职后未及时提供离职证明或办理相关手续,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 关于是否属于“急辞退”或者是否应该扣除工资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双方的具体约定。一般来说,如果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并且这些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那么该规章制度可能会被视为无效。然而,在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通常情况下公司可以依据其内部管理制度决定是否给予补偿和扣款。 请仔细阅读并理解上述信息,如果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