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劳务关系,在病假期间用工单位是否可以辞退员工,是否有经济补偿?
2024-08-23 19: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员工在病假期间符合上述情况中的任意一种,则用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因此,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得超过十二年的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