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6年被单位除名,单位没有书面通知我,在2017年3月份去单位才知道被除名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被以超过仲裁时效不予受理,后提起诉讼一审二审都以超过20年法院不予保护为由驳回,请问这样的判决正确么
2026-03-02 05:31在您的情况下,关于您因工作关系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未履行上述程序或程序不足,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合同。 对于劳动争议的时效性问题,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时效期间,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诉。但是,这个时效并不意味着必须在一年内提出申诉,而是要求劳动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获得赔偿,建议尽快采取行动,比如直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通过调解机构进行协商解决。若经过多次尝试仍无法解决问题,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此过程中,您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律师协助处理案件,以便更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注意保留好与公司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如工资单、工作证明等,以便于后续维权时提供支持。 请记住,及时采取行动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关键。希望您能够早日得到满意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