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5号我在一家做吊车租赁的公司上班负责做标书,当时讲好的工资3000一个月,并且押一个月工资,在11月份做标书的时候标价做错,11月12日提出离职,公司未同意,在14号的时候加班到八点也不下班,然后我提出离职,也同意了,离开了公司,工资一直拖到2018年1月8日开工资,给了一个月工资3000元,其余的说标书做错扣除了,说工资结算的是9.25-10.25的工资,算一个月,第二个月工资都扣除了,10.26-11.14都给扣了,我刚说的是这么扣是否合理,错误出现在11月份,连我10月份工资都扣了好几天,就是扣除损失,这么扣是否合理
2025-04-21 10:33根据您的描述,您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涉及到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首先,关于工资支付时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将工资支付至劳动者手中。在此情况下,由于您于2017年9月25日开始工作,应该从该日起计算工资支付时间。 其次,关于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的问题,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员工的工资水平。如果公司的工资支付方式和标准存在不合理之处,可能会导致员工权益受损。 再次,关于加班费的问题,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如果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那么这部分加班费也应该被支付。 最后,关于工资结算的时间和方式的问题,如果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进行工资结算;如果没有,则可以依据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来进行工资结算。 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