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外地打工者,在一家机械厂做电工。这个公司是两个老板合伙经营,一个是法人,一个管技术。7月28日开始,技术老板让我在他参股的另一家公司帮忙,一直到8月4日。在回我公司前,另一家公司同我公司技术老板协商并经我同意,让我在干两个公司的电工工作,结果8月5日下午,我公司法人老板宣布我工资结算到7月28日,从此不再是公司员工。请问他这么做是否合法?我能否申请补偿?
2025-10-12 01:24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您在没有得到您的雇主即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法人)或技术老板同意的情况下,被要求在另一家公司从事电工工作,这可能被视为非法解雇行为。因此,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该情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待遇,可以考虑收集相关证据,如工资单、考勤记录等,作为支持申诉的材料。此外,还可以寻求其他途径,例如通过调解机构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应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法规为准。建议您尽快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