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个公司离职了,是在17号离开的公司,那边老板说不给我工资了,我管着公司的账务,在这个账务中拿500元,作为我自己的劳动工资,已经在这个公司做了半年了,多做的那十多天我不想给他白白打工了,这样做算过分吗
2025-02-15 15:4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员工在离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您的公司在您离职前没有支付您应得的工资和加班费,则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赔偿。 关于您提到的“多做的那十多天不想给他白白打工”的说法,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您认为自己工作了应该得到的报酬,并且公司没有提供应有的待遇,那么您可以直接向公司提出离职并要求结算您的工资和加班费。如果公司拒绝支付这些款项,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例如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