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德州十三局的一名合同工我在十三局工作合同却是签的中鲁劳动输出公司.已经在十三局工作10年(2007年4月工作次年才给签合同)现在因为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切公司从4月份就没有发给我工资(我4月请了病假并向单位提供了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现在不想继续待在这个单位了能否拿到经济补助
2024-11-04 14:29您好!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在您的情况下,如果您的身体状况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您还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和补发工资等。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联系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