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你好,我就想咨询一下,我在公司工作了两年,公司想挤我走,但是和我签的劳动合同上写的每天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根据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40个小时,那超出来的4个小时可以算加班吗。
21天前尊敬的用户, 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劳动法律法规中的“标准工时制度”与“加班费支付”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如果您的工作时间已达到法定的工作时间(即每天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则不应被视为加班。 然而,如果您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内仍然被要求工作,且超出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范围,则应视为加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请注意,具体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应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国家或地方相关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算。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