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职于市中心医院与区政府联办的中心医院分院也是区级人民医院,我是通过官网招聘缴费统一笔试然后面试进来的,说是事业编同工同酬,签了1年合同,过了试用期3个月工作了5个月,突然医院通知说先取消夜班4个人轮着一人一天上班,这样一个月也就上6天左右,请问律师他会解雇我们吗?法律上他不给开工资或者只开几百块这样合法吗?
2025-02-23 17:21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因此,如果医院在试用期内发现你的劳动能力或素质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医院有权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然而,你提到的医院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明他们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了你的工作时间。此外,如果你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那么医院可能不会以加班为由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最后,关于工资问题,如果你认为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报酬,你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医院支付你应得的工资,并且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支付给你。同时,你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例如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总之,你需要认真分析自己的情况,收集相关证据,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你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