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16年的会计因拒绝开具虚假增值税专票,被公司要求主动辞职,否则将被换岗到不如意岗位,在这种情况下,会计要求公司给予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辞职条件,公司不应允.走仲裁程序,那法律会支持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吗?
另外,我在家看了下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显示2012年8月14月和15日签订的两份合同,都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前一份是有利于公司的,内容是因工作需要和经营发生变化,甲方需对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工作地点进行变更,乙方自愿服从安排。这份保留有原件。
8月15日签订的,内容是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工作岗位等。这份合同只保留有复印件。如走仲裁程序,能胜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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