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之前在一个算是培训机构的学校工作,没有签合同,去的时候说试用期一个月,底薪3500但是试用期只发百分之七十,我也认了,然后加课时费,课时费一节课一个小时一百块钱,但是因为各种原因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老板和领导的原因然后干不下去了,一共从12月9号入职,干到12月22号当天晚上,12月22号晚上跟领导说了辞职,领导说让我第二天去办离职手续,但是公司没有正规的公司部门分工,我就跟领导说过几天去,因为最近那两天确实有事,当时领导也没说什么,但是到了26号我去的时候领导给我说没用了,说是我自己要求辞职,没有经过老板同意,跟他说没用,没办离职手续的几天都算旷工,旷工一天扣五百,我的工资还不够扣,但是半
2025-04-16 22:12您所描述的情况涉及到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劳动者在未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的行为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关于您的工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您认为自己的工资不足,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考勤记录、工资条等,以便于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