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在线咨询我在泉州市周盾人防上班,上了两个半月,试用期已过,我觉得我不适应公司,想畜职,可这两个月公司押了我百分二十的工资不给我,你说合法吗?
18天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有权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赔偿金)。 关于您的情况,由于您已经过了试用期,所以您无需再支付违约金。至于公司扣留的百分之二十工资,这属于违法的行为。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外,建议您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于后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