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2017年本公司和业主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规定本人岗位降低,劳动报酬降低,实际合同本人知晓已经是2017年六月份,实际合同也是在2017年6月份发布的,2017年1至8月所发放的工资都是按原岗位发放,2017年8月以后按合同发放,到公司告知合同2017年1月1日就生效了,所以2017年1月至8月本人工资多发了6000元,今年4月公司强行扣除多发部分,请问这样合法吗?本人是企业正式职工,岗位也是公司发文定的,
12天前首先,您与公司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已经成立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的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合同中的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新协议不损害您的权益,您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新协议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其次,关于您提到的多发工资的问题,如果您认为该多发的部分是由于合同未及时生效导致的,且该多发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那么您可以向公司提出补偿请求。同时,建议您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原件、工作记录、银行流水等,以便在必要时进行证明。 最后,如果您对公司的处理方式不满,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争议。但在此过程中,务必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尽可能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以免影响后续的诉讼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