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2017年12月11号入职上班的,在2018年1月29号因为不舒服请了半天病假。有上海三甲医院开的病假单(已经通过电话向主管请假,同意)。被公司认定身体不好强行辞退。中间公司没有主动签劳动合同。没有交纳社保。 请问,在这场纠纷中我能得到哪些补偿
22天前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在2017年12月11日入职,并于2018年1月29日因身体不适请了半天病假。然而,公司在未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以您的身体状况为由将其辞退。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补偿。通常情况下,如果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员工可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具体的数额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包括一个月至六个月工资不等。 医疗费用报销。如果您能提供有效的医疗证明文件,如医生开具的诊断书或病情说明等,可以帮助您申请医疗费用报销。这通常适用于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或疾病的情况。 赔偿金。一些地方可能会规定,公司应当支付额外的赔偿金作为对您权益受损的补偿。这些赔偿金的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具体数额应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 其他损失。除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外,您还可能遭受精神损害或其他间接损失。这些情况下的补偿也可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诉讼途径。如果认为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比如提起劳动仲裁或民事诉讼。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和索赔金额需结合实际案件情况来确定。建议您尽快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