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3月5号提出离职申请,希望在4月8号离职,但公司要求在3个月后才能离职,理由是今年1月份要求我们签署了新增员工入离职管理办法,里面写到要求教学中心人员提前3个月离职,但我的岗位并不具备特殊性,且我入职时只跟上一位同事花了一天时间交接,这个合理吗?如果申请劳动仲裁我能在要求的时间离职吗?
26天前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合同和法律规定的问题。首先,您需要确认是否真的存在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则应当提前三日通知。 其次,关于管理规定的要求,这通常涉及到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政策,这些规定可能会对特定岗位的员工有特别的要求。然而,在没有明确说明的情况下,这种要求可能被认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超出了正常的工作流程和期望。 如果您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可以考虑与公司进行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选择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问题,例如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请注意,上述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司法实践。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