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了工伤,第一次手术是在上海做的,工伤鉴定已经出来了,第二次也在上海做的花了2万多不给报销,社保局也不给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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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此,如果您的工伤不是因上述情况导致的,则可能需要自行承担医疗费用。同时,您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了解具体的报销流程和要求,并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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